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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明期间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2014-03-28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殡改管理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52号)、《苍南县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文明祭扫工作的通知》(苍殡改办〔2014〕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刷白、翻新、修复、扩建和新建私坟,禁止建造家族墓地、宗族墓地,违者由责任当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本镇将组织力量予以拆除、整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全镇“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及保护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耕种区)范围内的私坟,其坟主家属应生态化改造恢复山林原生态。即按照“小型化、土坟化、植被化、景观化”的要求,去除坟圈(完全拆除坟圈、私坟周边硬化物)、坟背覆土(覆盖50厘米以上泥土)、绿化植被(坟周边植树种草)、保留墓碑(把墓碑移至墓穴前)、留有坟坦(只限于必要的祭祀用途)、自然生态(与山林面貌相适应)。

    三、实行骨灰跟踪管理,严禁骨灰葬入新建私坟,不允许骨灰入葬未经生态化改造的私坟。由于特殊情况死亡,坟墓尚未进行生态化改造的,丧属要求将骨灰安葬到已建私坟的,由私坟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允许其在火化后2个月内对坟墓进行生态化改造,如果不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验收不合格,本镇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坟墓进行整治。

    四、参加祭祀活动的群众应尽可能地错开清明节假日扫墓高峰期,避免引起车辆拥挤堵塞,确保拜祭安全。提倡鲜花拜祭、绿色拜祭、无烟拜祭等文明祭祀方式,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纸钱、点明火、燃烧烟花爆竹,禁止砍伐坟墓周边树木,破坏坟墓周围的生态环境。

    五、共产党员、公职人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积极做殡葬改革的促进者、带头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新建、扩建、翻新私坟以及丧事扰民活动,违者将按照《关于进一步严肃殡葬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苍纪)〔2010〕80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全镇范围内清明期间有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翻新私坟的行为,应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各社区举报电话:江山:59922202;舥艚:64510105;云岩:64307212。镇殡改办举报电话:68580235。

        特此通告。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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