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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3-12-10
 

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基础上,结合龙港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1月起对龙港镇辖区(龙港自来水厂、湖前自来水厂可抄见的水表)内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龙港镇辖区范围的城乡居民、中小学校、幼儿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业、服务业企业等均需交纳污水处理费。属低保户的予以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1
、居民生活用户(指居民、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用水每吨0.70元;

2、工业(指生产、加工及维修)企业用水每吨1.30元;高污染工业(指钢铁、造纸、印染、电镀)企业用水每吨2.00元;
    3
、非工业(指居民生活用户和工业用户外)用水每吨1.30元。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委托龙港和湖前自来水厂负责开展,各单位、广大居民在交纳水费时按上述收费标准一并交纳污水处理费。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港镇人民政府

0一三年十二月十

责任编辑:chenji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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