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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苍南县龙港大桥改建工程(鳌江一桥)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3-12-05

苍征收办告字[201317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10条和《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第16 条规定,苍南县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龙港大桥改建工程(鳌江一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房屋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公布方式

《苍南县龙港大桥改建工程(鳌江一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和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nlg.gov.cn、苍南县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cn.wzjt.gov.cn、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http: www.cnzjj.gov.cn、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ncn.gov.cn上进行公布。

二、征求意见期限

2013125日始至201413日止。

三、征集意见机构

由苍南县鳌江流域跨江桥梁建设指挥部负责征集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集意见反馈方式

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来电方式将意见及时反馈到苍南县鳌江流域跨江桥梁建设指挥部,县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相关意见集中向县政府汇报。

五、联系单位和地址

1苍南县鳌江流域跨江桥梁建设指挥部,地址: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560-582号,电话:68589080

2苍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灵溪镇河滨东路2-184,电话:64761506

热忱欢迎房屋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苍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龙港大桥改建工程(鳌江一桥)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龙港大桥改建工程(鳌江一桥)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南起鳌江一桥项目起点,北至鳌江龙港侧沿线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征收时间: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签订协议时间: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

第四条  苍南县鳌江流域跨江桥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具体实施部门)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组织实施该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在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如属集体土地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依法予以土地征收。属国有土地的,在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同时,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反以上规定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坐落、用途、土地性质、建成年份、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权源的有效证件。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国土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由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等有关情况进行合法性认定,认定后的合法房屋其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第八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其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第(三)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指对征收经营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原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不计算在征收补偿价值之内。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告知后10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二)19822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三)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四)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1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五)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1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

(六)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1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不作产权调换;

(二)征收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三)19822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合法产权凭证而由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认定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征收历史遗留的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具有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征收补偿安置形式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未明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  征收企、事业等单位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批准的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如需要迁建的,按原用地面积、土地使用功能进行置换,并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我县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住房保障;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县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符合我县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产权为共有性质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增加补偿金。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苍南县范围内购置居住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并提供补偿协议,税务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补偿的金额内给予免交契税。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苍南县范围内购置商品住房,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套房安置形式。安置地址为:龙港镇河北庙村。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属直间房,被征收人选择套房安置的,可以选择下列安置形式的一种:

(一)不少于被征收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

(二)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房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套房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经评估后,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且原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差价,超过18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且原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结算差价,并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购买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征收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业、停产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一)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前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确定。

(二)征收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设备原购置价折旧后给予补偿。

(三)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拆装费,征收实施单位按国家和本县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征收范围内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独立报装水表980/只。

电表单相为300/只,三相为700/只。

有线电视300/户。

电话108/台。

宽带网络158/户。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300/台。

空调移机费200/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多层套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套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

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其腾空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8/m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8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每户1200元。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2次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的安置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如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解除租赁关系协议,并报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没有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实施方案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没有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包括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明确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专户储存货币补偿的金额。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实行“早搬迁先认购”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顺序根据被征收人搬迁先后顺序确定。其中,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均视为“并列第一”,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

第三十七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签订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的,再奖励1万元。

第三十八条  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每户补助1万元;经县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特困救助的家庭,每户补助1万元。

第三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政策有规定,本实施方案未罗列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本实施方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以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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