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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查出漏罪 原龙湾房管局长再次出庭受审

2013-05-09 温州网

  龙港网讯 龙湾房管分局原局长戴建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他服刑期间,又被查出涉嫌滥用职权罪。昨天上午,龙湾区法院再次开庭,对其“漏罪”一案进行审理,戴建华否认部分指控事实。法院未当庭宣判。

  服刑期间查出“漏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期间,戴建华担任龙湾房管分局副局长,被龙湾区政府委派至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担任副指挥,负责瓯海大道龙湾段沿线永中片区拆迁安置工作。

  龙湾区永中街道横浃村被拆迁户孙A(已判刑)有民房和厂房要拆迁。按拆迁政策,孙A不属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对象,民房安置后厂房应异地安置。孙A认为厂房若按民房安置更有利,于是通过孙B(已判刑)找到戴建华说情,要求将其部分厂房面积变更为民房安置面积。

  戴建华明知孙A的要求不符合拆迁政策规定,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当事人请托并事后收受贿赂,违规为孙A办理120平方米违章厂房按同等面积予以民房安置。经评估,此项安置给国家造成损失98.1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戴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戴建华否认部分指控

  昨天庭审中,戴建华对部分指控事实予以否认。他说,当时就孙A的安置事宜开了个协调会,决定对孙A厂房中的100平方米作民房安置。

  “我是根据会议决定执行的,我不是决策者,只是执行者。现在让我一个人承担,不合理。”戴建华这样说。

  对于另外20平方米,戴建华称,20平方米是他加上去的,“对于这20平方米,我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罪行。”

  对此,公诉人表示,戴建华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并承认这120平方米的安置是他在明知有关安置政策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的,而且有数位证人证言等证明这一事实。“虽然戴建华不是决策者,但他当时是永中片区拆迁安置工作负责人,也是安置政策把握人,而且事后孙A拿出5万元贿赂他。”戴建华自称是此案的“配角”是不成立的。

  龙湾区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2年期间,戴建华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39万多元。去年11月9日,龙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戴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

责任编辑:shish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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