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全县沿街“店连屋”场所火灾事故,进一步消除沿街“店连屋”现象和火灾隐患,切实增强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争取沿街“店连屋”年内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特别是要确保沿街“店连屋”年内不发生三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沿街“店连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的范围是住宿和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整治时间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
二、木结构建筑不得作为沿街“店连屋”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如汽油、煤气、油漆等)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及公共娱乐场所(KTV、网吧、足浴等)不得与住宿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三、防火分隔措施
(一)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砖墙及水泥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砖墙上开设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不得合用。
(二)水平分割的楼梯间、住宿用房公共走道两侧和住宿用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砖墙分隔,并均应隔至梁底或楼板底。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分隔。
四、每一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电线不能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PVC管穿管保护,配电箱、电表应安装在不燃基材上。
五、疏散楼梯、过道上不得存放可燃、易燃物。
六、应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住宿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以及电炉、热得快等电热设备和设置厨房。
七、住宿部分为房东自住的,由房东自行负责,可以参照出租部分的要求。
住宿部分为出租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板、隔断、(木楼梯)、房间进户门等任意一种为可燃材料(木质结构)时,三层及三层以上不得出租。
(二)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三)设有屋顶平台或室外阳台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应能直通室外屋顶平台或室外阳台,相邻建筑的屋顶平台或室外阳台间应能相互连通。
(四)2层及2层以上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五)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在房间及楼梯处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出租房应当每层配备消防安全“四要件”(不小于2KG的ABC干粉灭火器、逃生绳、逃生面罩、手电筒)。
(七)首层楼梯间安全出口宜直通室外。
(七)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八、出租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九、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支持、参与沿街“店连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共同维护消防安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广大市民应认真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行抓好整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自行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此通告翻印二百份以上,不再加盖公章
苍南县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