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20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 (温委发〔2012〕52号)及温州市殡葬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对私坟进行翻新,扩建私坟,禁止新建任何形式的私坟、墓穴,违者一律予以强制拆除。
二、全县“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及保护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耕种区)范围内的私坟,其坟主或者坟主家属应生态化改造恢复山林原生态。即按照“小型化、土坟化、植被化、景观化”的要求,去除坟圈(完全拆除坟圈、私坟周边硬化物)、坟背覆土(覆盖50厘米以上泥土)、绿化植被(坟周边植树种草)、保留墓碑(把墓碑移至墓穴前)、留有坟坦(只限于必要的祭祀用途)、自然生态(与山体面貌相适应) 。
三、实行骨灰跟踪管理,严禁骨灰入葬新建私坟,不允许骨灰入葬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 (温委发〔2012〕52号)及温州市殡葬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对私坟进行翻新,扩建私坟,禁止新建任何形式的私坟、墓穴,违者一律予以强制拆除。
二、全县“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及保护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耕种区)范围内的私坟,其坟主或者坟主家属应生态化改造恢复山林原生态。即按照“小型化、土坟化、植被化、景观化”的要求,去除坟圈(完全拆除坟圈、私坟周边硬化物)、坟背覆土(覆盖50厘米以上泥土)、绿化植被(坟周边植树种草)、保留墓碑(把墓碑移至墓穴前)、留有坟坦(只限于必要的祭祀用途)、自然生态(与山体面貌相适应) 。
三、实行骨灰跟踪管理,严禁骨灰入葬新建私坟,不允许骨灰入葬未经生态化改造的私坟。由于特殊情况死亡,坟墓尚未进行生态化改造的,丧属要求将骨灰安葬到已建私坟的,由私坟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允许其在火化后2个月内对坟墓进行生态化改造,如果不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验收不合格,由私坟所在地乡镇按相关规定对坟墓进行整治。
四、参加祭祀活动的群众应尽可能地错开清明节假日扫墓高峰期,避免引起车辆拥挤堵塞,确保拜祭安全。提倡鲜花拜祭、绿色拜祭、无烟拜祭等文明祭祀方式,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纸钱、点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砍伐坟墓周边树木,破坏坟墓周围的生态环境。
五、全县各级党员、干部要积极做殡葬改革的促进者、带头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新建、扩建、翻新私坟及丧事扰民活动,违者将按照《关于进一步严肃殡葬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苍纪〔2010〕80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全县范围内有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翻新私坟的行为,应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64753224。
特此通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