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龙港居民朋友们:
从
1、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5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1000元罚款。
2、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3、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跨门经营、作业或者展示作品的,处100—1000元罚款。
5、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500—3000元罚款。
6、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1000—10000元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200—2000元罚款。
7、户外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未及时修复的,处50—500元罚款。
8、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处50—300元罚款。
9、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未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而任意处置的,处500—5000元罚款。
10、建设工地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无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的,处1000—5000元罚款。
11、未及时清除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或者未及时清运处理、清洗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处500—2000元罚款。
12、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20—50元罚款。
13、公民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14、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1000—10000元罚款。
15、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古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古木受损失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树木价格或绿化设施建设费1至5倍的罚款。
龙港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