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网11月16日讯:(记者 温婉)群众到瑞安市房管局下属的瑞安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房产证明”时,要向一家营利性公司缴费?近日,温州网接到这样一起投诉。
10月31日,叶先生因办理户籍迁移需要,到瑞安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开“无房证明”。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求他缴10元钱。叶先生起先不在意,但拿到发票后产生了疑惑,发票印章为“瑞安市新世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这到底是什么费?为什么来房管局办事,要给一家公司缴费?”更加令叶先生奇怪的是,他在文成县房管局开具“房屋产权证明时”没有被收取这样的费用。
瑞安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是瑞安市房产管理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主要履行办理产权登记,进行群众房屋产权管理等职能。
房管部门办业务收费 开出私营公司发票
11月6日上午10时左右,记者为核实情况,来到该中心二楼业务窗口。当时有不少群众正排队等待办理业务。
记者以买房贷款为由要求开具瑞安市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窗口人员简操作后,递给记者一张缴费单。单子内容简明,写着日期,“办无房证明”字样。
窗口人员说:“去三楼14号窗口缴费,缴完费拿发票下来。”并扣下了记者的身份证。
记者问:“这是什么费?”窗口人员回答:“代理费。”
来到三楼,14号窗口前的led屏幕写着“代理”二字,窗口前也围了几个人,一问都在等着缴费。轮到记者时,窗口人员接过单子,扫了一眼,说:“十元。”
记者问:“这是什么费用?”窗口人员回答:“档案管理费。”
缴钱后工作人员给了一张定额发票,发票印章是“瑞安市新世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记者问:“您这是管理中心?还是瑞安市新世纪房产代理公司?”
窗口人员回答:“公司。”
记者问:“我的房产档案不归房管局管的吗,怎么是你们公司收管理费?”
窗口人员回答:“这个不知道,有问题下去问领导。”
凭着十元的发票,记者回到二楼的业务窗口取得了“无房产证明”,拿回了身份证。(发票和材料见下图)
每人需缴10元费用 窗口未告知缴费理由
记者询问了身边来办业务的群众,都缴纳了这样的费用,问其缴纳的是什么费?管理费,档案费,手续费,材料费……答案五花八门。事实上,大多群众都未曾发现发票的印章不是房管局的,也更不清楚这印章公司的来头。
此外,这些群众中间,有的和记者一样,是开“无产权证明”的,也有办“产权证明”,还有“土地证”等其他杂七杂八的业务。虽然办理这些业务价格不相同,不过取得的发票,也都印着“瑞安市新世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经记者一提醒,不少群众也纳闷了,为什么来政府部门办业务要给企业交钱?
“新世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何方神圣?
记者从当地工商部门了解到,新世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营销策划、商品房代理销售、房屋中介、信息咨询、代办房产手续等等。
从其基本信息上看是一家普通的房产代理企业,奇怪的是,该公司的注册地址在瑞安市安阳街道A区安阳路77-79号,这地址恰恰就是瑞安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这公司究竟什么来头,可以在政府职能部门内设摊收费?记者采访到了新世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经理、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万国宇。他解释,瑞安市新世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是瑞安市房管局的下属公司。

工商信息显示,收费公司办公地点在房管局下属产权登记交易中心
公司经理(股东)为房管局中层领导
据万经理介绍,前几年因机构改制,房管局需要裁减一批临时工。房管局人员不够,若招纳新人对业务又不熟悉。于是当局成立了新世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其下属机构,代理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的一部业务。并委派房管局干部管理公司。
如今代理房产公司的经理万国宇,是瑞安市房管局监察室的监察员,有事业编制。
公司成立后,重新吸纳裁减的“临时工”为员工,安排他们在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继续工作。群众通过改公司人员办理的业务,需要收纳一定的代理费用,开具的发票自然也是代理公司的印章。这就是所谓的10元“代理费”的由来。
代理公司一年从管理中心收入近二十万
据了解,瑞安市新世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有员工50余人,除代理房管局业务外,也经营社会业务,年收入300万左右。而仅代理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业务的收入,2011年达20余万。
这笔收入如何分配?万经理表示,收入完全是为了养活这批员工,有盈余就投入到公司发展中。
记者问:“作为公司的经理,但同时又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万经理您的收入是如何构成的?是房管局发工资?还是公司给您发工资?”
万国宇说:“我是由房管局委派管理公司的……我是局里面给我发工资,公司这边没有分红。”
律师指出 瑞安房管运作模式不合法
向市民出具本人的房产信息证明是房管局的职责,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要向市民收取费用,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万经理表示:“这个问题问不到我,你要找局里领导。”而当时该局局长在国外考察,未能接受记者采访。
温州高策律师事务所的吴建胜律师认为,瑞安房管局的做法不仅不合法,还存在泄露群众隐私的风险。
吴律师表示,瑞安房管局与代理公司之间不是行政委托关系,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加上市民查询房产信息是职能部门(指房管局)本身的职责,政府部门不能将职责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此外,房产代理公司收费10元也不合法。职能部门收费,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房产信息查询收费不在房管局的收费目录之列。“收油墨、纸张的成本费,三毛、五毛是可以的,10元钱很明显已经远远超过他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公职人员禁止在外从事经营活动。新世纪房产代理公司是营利性公司,房管局干部在其中担任职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吴建胜在采访中指出很重要的一点,房产档案包括固定资产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均属隐私。“此类信息原本由比较有公信力的政府部门去收集和管理。房管局作为这样的机构,将公民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代理机构,风险无人把关,很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这样的做法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