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网10月16日讯:泰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有法不依”和行业协会强制要求企业到中标保险公司投保一事经报道后,该县监察局立即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并于昨晚作出处理决定。
一、事实情况
经查,泰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泰顺县建筑业协会名义,于2010年11月10日发布泰顺县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定点承保服务项目招标公告,通过竞标方式最后确定中标单位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泰顺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泰顺支公司,并签订了共保协议书,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这三年期限内,以上两家保险公司为泰顺县所有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标投保公司。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通过开工安全措施的审查,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后才能申办施工许可证,泰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今年10月份,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因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不在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未获通过,后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取消原来的保单,于2012年10月11日重新再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泰顺支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为26万元,费率按共保协议书约定的200万元以上为1.6‰,投保人万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为1.6亿元,需投保的费用是26万元。但根据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建筑法》,对原《建筑法》的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取消了原来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规定。泰顺县住建局至今仍然执行原《建筑法》,要求企业必须买中标保险公司的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委办〔2010〕22号)的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对县住建局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针对此事进行深刻检讨,举一反三,提出整改落实方案。
(二)给予县住建局分管领导谈话诫勉。
(三)对县安全监督站副站长林竹华给予停职检查。
(四)扣发该站其他两名经办工作人员两个月绩效奖金。
三、整改措施
(一)不断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自觉性。要求涉及行政许可的各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理解把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二)推进效能提速,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36个部门单位,共计249项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进行再梳理、再审核;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重点项目代办员制度。
(三)组织开展一次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回头看。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行为,避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行政化、垄断化。
(四)县纪委(监察局)对事情的处理跟踪督查,严肃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