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林竹华找出法律资料,就此事作出说明。
龙港网10月15日讯: 温州市一家建筑企业在泰顺县拿到一个房地产施工项目,由于未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导致一时无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已签订的一份20万元的保单于10月9日被迫取消。而记者调查发现,《建筑法》去年已修改了相关条款,不再强制要求企业投保意外伤害险。新法律实施1年多时间了,泰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依旧按老规矩办事——办施工许可证先到指定保险公司买保险。
10月10日下午,接受采访的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林竹华竟不知道《建筑法》相关法律条文已修改。他对记者说:“改了?我怎么会不知道呢,可能是讨论稿的意见,不能把讨论的东西,当成法律文书。”
建筑业协会负责人:工程意外伤害险都要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
市区一家保险公司总经理陈女士说,9月25日,该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筑意外伤害险合同,但泰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认为,工程投保的保险公司并非当地指定的两家“太平洋”之一,因此开工资格审查无法通过。
泰顺建筑业协会一负责人说,2010年12月,该协会委托一家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对全县工程建筑意外伤害险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期限为3年。
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中标单位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泰顺支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泰顺支公司。也就是说,在泰顺县范围内的工程开工前,所有工程建筑意外伤害险都要到这两家公司投保,这种做法是出于保护建筑工人权益的考虑。
在陈女士提供的这份保险单上,记者看到保费为20万元,开发项目的工程造价1.6亿余元,保险费率为1.2‰。
这份保单被迫取消后,施工单位随即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泰顺支公司投保。该公司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随后接手这单保险投保的费用是26万元,费率是1.6‰。也就说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费率要高。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通过开工安全措施的审查,然后才能申办施工许可证。在泰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的是该县住建局下属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10月10日下午,记者来到泰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该站主持工作的副站长林竹华说,根据有关规定,在审查开工安全条件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相关安全措施的材料,其中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今年9月底,房开公司把相关材料递交过来时,他们发现一些材料不齐全,其中包括保险单不符合相关规定。
林竹华说,原先市场无序竞争,保费高,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使保费下降了。此外,还建立了建筑意外伤害救治“绿色通道”,工人受伤很快就能得到救治。
林副站长:条文改了,我怎么会不知道呢?
林竹华拿出一本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汇编,找出了1998年开始施行的《建筑法》。他指着第四十八条规定,说:“这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记者问:“《建筑法》修改过,这条规定已经改了,是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记者拿出修改过的条款打印件给林竹华看。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11年7月施行?绝对没有。据我了解是没有,可能是讨论稿,讨论稿不是正式的,你千万不要把讨论的东西,当成法律文书,这需要严肃性的。”
“这第四十八条真的修改过。”
“我觉得好奇怪!好纳闷!好笑哦!改了,我怎么会不知道呢?”
林竹华说,《建筑法》的修改讨论了好几年,还没最后确定,他曾也参加过讨论的,市里也组织过讨论。
“你参与过讨论,有没有涉及这个条文的修改?”
“这个我记不得了。这可能是某个省在讨论《建筑法》修改时提的意见,我们还是该按1998年实施的《建筑法》来执行。”
林竹华说,如果条文真的修改了,上级部门早就发文件下来了,但他们一直都没有收到相关文件。
“你就当我说的是真的,第四十八条修改了,那该怎么办?”
“那办事程序就要改过来了。”
据了解,《建筑法》相关条文的修改于去年4月2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去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在中国政府网及浙江省住建厅都曾发布过。
当日下午,记者离开该县安全监督站不久,林竹华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不好意思,我武断了,刚刚上网查了一下,你说的那个法律条文的确修改了。”
律师:“有法不依”是行政违法行为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为何要修改?
据了解,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让职工受到伤害时有了更好的保障。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因此对《建筑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薄士坤说,《建筑法》修改第四十八条为了与《社会保险法》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把条文中原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即取消了原强制性规定。
薄士坤认为,《建筑法》相关条文修改前,强制要求建筑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是很必要的,这种强制手段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泰顺相关部门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然而相关法律修改后,却依旧强制要求企业买保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是依据的是旧法条,不得不说是行政部门法律知识更新严重落后,对于修改并颁布实施已经1年有余的本领域专门法没有学习和知识更新;如果明知旧法条已将强制性规定改为任意性规定,仍然强制企业履行义务,则更是“有法不依”的行政违法行为。
市民监督团成员:专业人员不知法条已改,让人笑不起来
采访中,当地一些企业向记者反映,他们也不知道《建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已经改了,去安全监督站办事,办事员也从未提及。重复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有的企业则认为,给职工再买一份保险,多一份保障,本是好事,但政府部门不能指定保险公司,应由企业自主选择保费低的保险公司投保。
市民监督团成员葛建聪说,安全监督站的负责人竟然不知道有关本部门的法律条文已修改,听起来像是个笑话,却让人笑不起来。很多时候正是这些基层干部不懂法和无知,无形中在办事程序上设置了障碍,造成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这也是“小鬼难缠”中的另一种现象。
市民监督团成员林昌珠曾在温州一家房地产公司供职。他说,其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比意外伤害险要高很多。一些部门迟迟不肯执行修改后的《建筑法》,可能是考虑到部门的利益,也可能相关部门没有衔接好,应该尽快出台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记者 潘贤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