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凤云诉被告企业主陈景票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4月9日在苍南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据了解,2011年9月22日晚,原告杨凤云在企业操作注塑机器上安装螺丝时,右手不慎被热压机压伤,事故发生生后,被送到平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到温州手足外科住院治疗14天。事故造成右手大拇指压伤,右手食指、中指压断,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的生产注塑机的工厂工作时间遭受损害,事实清楚,双方无异议。被告招用职工从事生产性的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注册经营情况,但被告尚未办理,其招用职工属于非法用工。故法院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判决企业主支付原告杨凤云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等7项费用共计129525.2元,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判决后十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