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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地塔吊倒塌损毁楼房 住户三个月未得赔付

2011-12-29 温州网
[导读]【温州网·原创报道】2011年7月29日,温州市第十二中学工地施工塔吊发生倒塌,60多米的塔吊倒在旁边双井头小区的36号民房,该幢16户人家因此全部搬离。3个多月过去了,业主单位不仅没有为16户人家解决住房问题,还拒绝给住户们支付安置费用。 11月25日,《在线监督》下基层永嘉站【新闻链接】,接待了几位原本家住双井头36幢的住户。他们代表双井头36幢的16家住户来反映情况。 吊车倒塌压坏楼房

  【温州网·原创报道】2011年7月29日,温州市第十二中学工地施工塔吊发生倒塌,60多米的塔吊倒在旁边双井头小区的36号民房,该幢16户人家因此全部搬离。3个多月过去了,业主单位不仅没有为16户人家解决住房问题,还拒绝给住户们支付安置费用。

  11月25日,《在线监督》下基层永嘉站【新闻链接】,接待了几位原本家住双井头36幢的住户。他们代表双井头36幢的16家住户来反映情况。

  吊车倒塌压坏楼房 3个月未见赔偿方案

  7月29日,温州市第十二中学工地施工塔吊发生倒塌,压坏了旁边的双井头36幢房屋。当天该幢16户人家全部搬离。第十二中学为了补偿住户在外租住的费用,承诺三个月内给出补偿方案,并每个月给住户2500元“安置费”。

  三个月过去了,学校未对被压坏的房屋进行修缮,也没有赔偿损坏的房屋,却在11月停止了对16家住户“安置费”的发放。之后住户代表多次和学校进行协商,无果。

  据住户讲,因学校方面停止发放“安置费”,如今202、303两户人家因经济问题,搬回危房居住,其余住户也只得在外“漂泊”。住户表示:“房屋被砸坏了不赔,连到外面租房子的费用现在都不给我们,实在有点说不过去。”

  一住户材料未交 牵绊整楼鉴定流程

  温州第十二中学校长吴步旭承认了以上情况。据其介绍,因为工程承包给了温州市东城建筑公司,因此事故的“安置费”由其支付。至于为何停止支付“安置费”,吴校长也做了解释。

  “赔偿方案的制定需要先对事故楼房做鉴定,鉴定需要16家住户上交产权证、身份证等材料。目前已经上交15户,但304住户不愿意提交材料。没有所有住户的材料,温州房屋安全鉴定所无法对事故房屋展开鉴定,即使做了鉴定也没有法律效力。”

  吴校长说:“3个月来,我们召集住户开了好几次会议,304的住户就是不愿提交材料,他要求先签订赔偿合同再提交材料,而这是违反流程的。”

  也是因此,施工方温州市东城建筑公司决定11月起不再支付用户“安置费”,想等其交齐材料鉴定完毕,再将“安置费”补给住户。

  住户不信任责任方 拒绝提交材料

  之后,记者联系到304的住户李先生,他说明了自己拒绝提交材料的想法。

  李先生说,事故发生时家里刚做了20万的装修,装修在鉴定时也应该计算赔偿给他。他要求施工单位先鉴定事故,制定出整幢楼赔偿金额、赔偿时间,还有事故房屋的处理方式,他才愿意提交材料。“现在一旦材料交上去,他们(施工方)也不管你了,乱来了。”

  究竟是应先交材料,还是先做事故鉴定?温州市房屋鉴定所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事故房屋鉴定前,必须有双方提交产权证等材料,之后鉴定所才能根据委托进行鉴定,而赔偿方案则是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因此李先生的做法确实有背流程。

  据了解,36幢其余用户已大致确定“原拆原建”赔偿方式,只等鉴定手续备齐。

  律师:责任方暂欠“安置费”有悖法律

  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因304一户不及时提交材料,而采取暂欠其余15户“安置费”的做法是否妥当呢?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的吴建胜律师认为其有悖法律。

  吴律师说,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的修理费、修复期间的安置费(或租金)、误工费以及因他人侵权造成的其他损失。不管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何方,学校和东城建筑公司都需先行赔偿,待查清事实及事故责任之后,赔偿方再依法向其追偿。

  吴校长表示自己十分理解36幢住户的遭遇,承诺将继续努力与304住户沟通,督促其配合事故鉴定工作。若实在没办法,他们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29日晚,校方人员根据住户提供线索,前往双井头36幢202、303检查是否人入住危房。若确实有人居住,将为其安排其他住所,以免再次发生意外。(记者 戴玮)

责任编辑:shish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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