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被申请人是指具体承担征地工作的实施单位。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者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协调机关接到协调申请后,在3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协调机关应当在召开协调会5日之前,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办法》明确,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申请人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裁决办公室。
《办法》规定,申请人有以下7种情形,协调机关不受理申请: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后提出协调申请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申请人材料提交不齐全,经告知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全的;同一事项经过协调或者放弃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经过法院判决的;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范围的。刘彩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