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8岁的陈某作为计划内临时工,进入温州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职务。2005年12月,陈某收到一笔8000元的社会捐款后,起了私心将其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从此她便一发不可收拾,5年间共挪用公款126万多元。
2010年10月,陈某得知有关部门要审计账目,这才慌了神。在温州市红十字会发现收支问题、开始查对账目时,陈某主动向单位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分十几次将挪用的钱款及利息归还给单位。陈某书写了一份关于挪用钱款的情况说明,红十字会把该情况说明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红十字会是受市政府领导联系的人民团体,陈某属于工资由市财政拨款的计划内临时工,负责处理用于救灾、抢险等款物,应认定为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是否构成自首,法院认为,陈某是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后,经市红十字会领导要求,书写了情况说明。结合该份说明的内容,可知陈某本意是希望所在单位能对其从轻处理,主观上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并接受审查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院鉴于陈某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依法从重处罚;另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戚祥浩通讯员 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