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全县居保全覆盖,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11〕18号)提出的“引导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的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文件精神,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11月底要求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居民全部参保。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条件
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
二、符合条件居民参保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村居指定地点,向村居协管员提出申报,由村居协管员组织受理并按月集中到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
三、缴费、补缴和补贴标准
2011年缴费和补缴统一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可自主选择。缴费居民需补缴的,其补缴档次金额与缴费一致。县财政对当年度缴费给予补贴30元,村居集体和其他组织、个人的补助、资助之和不得超过500元。
四、特殊人群参保与补缴
特殊人群(指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参保由县民政局与县残联统一申报。特殊人群要求补缴的,按本通告第二点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五、缴费后个人账户的建立
个人缴费(包括补缴)、集体及其他资助、财政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即在银行储存,由政府监管),并按规定利率计息。
六、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
(一)严格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年满60周岁次月可在缴费存折(卡)上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2011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全部由政府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补助等总额的本息)除以139,由个人账户支出,不足支付时,全部由政府支付。
3.缴费年限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分段标准合计计发,全部由政府支付。(分段标准:1-5年、6-10年、11-15年,每年分别为1元/月、2元/月、3元/月,第16年开始每年为5元/月)。
七、参保终止和待遇终止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已享受职工养老待遇等可一次性支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享受养老金死亡的,除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外,另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八、居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居保已参保缴费人员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居保个人账户额按转移时个体月缴费额折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往前计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月数。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 保险 通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