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实施生态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申请实施生态葬审批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苍南县实施生态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室内葬及骨灰撒江、撒海的管理,推进生态葬法,促进生态苍南建设,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生态葬法意见的通知》(苍政办〔2005〕2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1年7月1日后火化的苍南县籍村(居)民。火化时间以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为准,户籍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
第三条 实施生态葬的奖励标准。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室内葬为每例800元,骨灰撒江、撒海的为每例5000元。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葬是指死亡遗体火化后,将骨灰撒江、撒海或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室内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的殓葬方法。
骨灰撒江、撒海是指把骨灰撒向江海区域。
树(花)葬,就是“以树(花)代墓”。即在指定的公墓区内为死者植一颗树(一株花),在树(花)前挖一个50×50厘米见方的深坑,将骨灰直接埋入泥土中,在树(花)前留下统一标识牌。
草坪葬是指把骨灰直接埋入泥土中,上面植上60×60厘米的草皮,地表不露坟包。在草皮上可平置一块墓碑,但规格不得超过40×60厘米。
塔葬是将骨灰盒埋葬在砖塔之内的丧葬方式。
壁葬是将骨灰盒嵌在墙壁内的丧葬方式。
室内葬将骨灰盒存放在室内的丧葬方式。
第五条 骨灰生态葬由亡者亲属自行组织实施,其中骨灰撒江、撒海过程,必须在苍南县民政综合执法大队全程跟踪监督下进行,否则不予以奖励。
第六条 实施生态葬的,申请人须向苍南县民政局书面提出申请,填报《申请实施生态葬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亡者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二)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室内葬的,须提供公墓证、发票原件及公墓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号复印件。
第七条 县民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第八条 实施生态葬的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民政 殡葬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民政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
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
申请实施生态葬审批表
申请人
基本信息
姓 名
与死亡者关系
常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入葬人员
基本信息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申请何种
生态葬法
口骨灰撒江、撒海 口树葬、花葬、草坪葬 口塔葬、壁葬、室内葬
公墓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村(居)或
办事处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
意 见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意 见
年 月 日
备注:
一、随本表须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亡者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2、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室内葬的,须提供公墓证、发票原件及公墓证复印件;4、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号复印件。
二、请按不同生态葬法在口打勾;骨灰撒江、撒海不需要签公墓单位意见一栏。
三、骨灰生态葬由亡者亲属自行组织实施,其中骨灰撒江、撒海过程,必须在苍南县民政综合执法大 队全程跟踪监督下进行,否则不予以奖励。
四、本表一式两份。
五、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