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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交警醉驾案开庭审理 被判拘役三个月

2011-06-22 温州网
[导读] 6月21日下午,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危险驾驶案。经一审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6月11日凌晨,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沿温州市区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0时32分许,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绿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途径现场的出租车司机报了警。随后,胡某被带走接受
    6月21日下午,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危险驾驶案。经一审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6月11日凌晨,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沿温州市区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0时32分许,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绿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途径现场的出租车司机报了警。随后,胡某被带走接受调查,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检出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属醉酒驾驶,警方随即对其予以刑拘。6月16日,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6月21日,鹿城法院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法庭上胡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作最后陈述时,胡某说:“我为我愚蠢的行为向造成伤害的当事人道歉。为此,我也付出了代价,开除公职,终结警察生涯。我希望各位以我为鉴!”

  审理后,法院认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对胡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王科特 通讯员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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