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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女出纳挪用捐款为个人还贷 昨日开庭

2011-05-28 温州网
[导读] 温州网讯 原温州市红十字会出纳陈某涉嫌挪用公款126万余元,用于店铺还贷及个人消费,这些公款一半是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一半是单位的备用资金。昨天上午9点30分许,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将择日作出判决。 挪用了多少钱,她记不清楚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0年,陈某以截留捐款、多开发票等方式,一共100多笔,挪用公款126万多元(其中捐款64万余元,备用金62万余元),归个人使用
    温州网讯 原温州市红十字会出纳陈某涉嫌挪用公款126万余元,用于店铺还贷及个人消费,这些公款一半是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一半是单位的备用资金。昨天上午9点30分许,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将择日作出判决。

  挪用了多少钱,她记不清楚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0年,陈某以截留捐款、多开发票等方式,一共100多笔,挪用公款126万多元(其中捐款64万余元,备用金62万余元),归个人使用。

  现年34岁的陈某是市区人。

  她与丈夫已离婚,有个6岁的儿子。公诉人说,陈某家庭并不富裕,靠其一人支撑。

  2005年,陈某被聘为原温州市红十字会的临时工,担任出纳,月工资800元。社会捐赠的款项及单位自备金一般都由陈某经手。

  进入市红十字会工作的那年12月,她收到一笔8000元的捐款,她试探着不按规定上缴,私自截留。

  刚开始挪用的并不多,到2008年汶川地震后,市红十字会收到的社会捐款增多,陈某挪用钱款也变得频繁了。在一张涉案金额清单上,记者看到陈某截留捐款最少的一笔是200元,最多的一次是7万余元。

  陈某在法庭上说:“到最后,我自己也记不清楚到底挪用了多少钱。”

  挪用社会捐款为店铺还贷

  陈某曾在永嘉瓯北购置了一间店铺,每月还贷3800元。她说,原本以为店铺很快就可以转卖的,但她被人骗了,店铺至今没能出手,为支付贷款及贴补家用,她开始挪用单位的钱。

  案发后,陈某退出了全部挪用款。为归还这些钱,陈的家人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实在无钱可借,她的父亲变卖了自己的房子。

  昨天上午,陈的父亲和哥哥也来到法庭旁听,陈父坐在旁听席上默默地听着庭审。他们为陈某请了辩护律师。

  陈某在法庭上表示检察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

  5年时间仅做了两次账

  “出纳应该做什么事情?”法官问陈某。

  “负责报销,还把凭证交给会计做账。”

  “你到红十字会工作前是做什么的?”

  “在保险公司跑业务,不懂会计业务。到红十字会上班时,也没经过专门的培训。”

  “为什么这么几年,会计都没有做账?”

  “会计没催我,再说账目不多,我想累计起来一次性给会计做账。”

  公诉人说,市红十字会没有专职会计,由王某兼职。按理,陈某应该定期把相关凭证整理好交给会计王某做账。然而,从2005年至案发,会计只做过两次账。这就给陈某留下作案空间。

  2010年10月,有关部门要对市红十字会的账目进行审计,陈某慌了。她在法庭上说:“好几年的账都没做,到底挪用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担心缺口越来越大还不出来,我就向单位领导坦白了。”

  随后,会计王某在做账核对时,发现陈提供的很多发票号码、现金支票号码都无法对账,差额有100多万元。

  陈某说:“事后,我给单位写了一份经过说明材料,以为把钱还了,利息也还了,就没什么事情,等待单位的处分。”

  去年12月28日,陈某接到单位领导通知,让她去谈话。随即被鹿城检察院反贪局刑事拘留。

  市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说,案发前,他曾多次要求陈某提供账目查对,但陈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红十字会成立之初,收到社会的捐款不多,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收到的捐款才逐渐多起来,在账目管理上的确不够重视。这件事情他们会吸取教训,将会配备一名专职的会计管理账目,目前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编制问题。

  临时工身份?捐款是否公款?

  陈某的身份问题是昨天庭审的争议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解释说,之所以认定陈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因为陈某是市红十字会计划内临时工,其工资由政府财政拨款,其日常管理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

  陈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市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陈某进入该单位工作,并未签合同,性质是临时工,没有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不能因为其犯罪了,就变成了国家工作人员。

  对陈某挪用钱款的性质,控辩双方也有不同的意见。公诉人说,陈某挪用的单位备用金和社会捐款,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应认定为公款。

  陈某辩护律师认为,把钱捐到红十字会,用于救灾等方面,钱就变成公款了吗?公款是政府财政下拨的钱款,而陈某挪用的是社会捐款,并非公款。

  辩护律师还提出陈某应该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前,陈某已向单位领导交代了挪用钱款的事实。归还钱款后,又写一份作案经过说明,可视为“认罪书”。

  公诉人说,陈某存在“还了钱,还了利息,就没什么事儿了”的心理,并没有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意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交代,而不构成自首情节。潘贤群 鹿法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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