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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小伙“醉驾”致人死亡

2011-05-04 温州网–温州商报
[导读] 温州网讯 询问室里, 24岁的傅某目光呆滞,不时用双手捧头。可以看得出,他心里一定非常后悔。前天晚上,这名永嘉籍驾驶员醉酒驾车发生事故,造成一名行人死亡。这是“醉酒入刑”后,我省首例因“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 不听劝阻, “醉驾”致人死亡 5月2日晚,傅某开一辆借过来的面包车到双屿堂哥家吃饭。 傅某说,他原打算让朋友来接他,所以毫无顾忌地开怀畅饮,喝了4瓶多啤酒。晚上11点多,傅某准
   温州网讯 询问室里, 24岁的傅某目光呆滞,不时用双手捧头。可以看得出,他心里一定非常后悔。前天晚上,这名永嘉籍驾驶员醉酒驾车发生事故,造成一名行人死亡。这是“醉酒入刑”后,我省首例因“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

  不听劝阻,

  “醉驾”致人死亡

  5月2日晚,傅某开一辆借过来的面包车到双屿堂哥家吃饭。

  傅某说,他原打算让朋友来接他,所以毫无顾忌地开怀畅饮,喝了4瓶多啤酒。晚上11点多,傅某准备离开,家人一再叮嘱,“千万不要自己开车。”

  不过当时下了雨,“雨这么大,朋友家附近公交车又很少,让他过来太麻烦了。”于是,傅某自己上了路,不料途中撞上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

  被撞的张某今年54岁,永嘉人,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对傅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1.5mg/100ml。血液鉴定高达200.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孩子才两岁,以后都不知道怎么办?”傅某说,他对于新的“醉驾”处罚标准不是很清楚,但他知道事情很严重,“真的很后悔!”

  目前,交警部门正办理相关手续,准备对傅某采取刑事拘留。

  新法实施后,我市已查获四起“醉驾”

  除此次事故及瑞安安徽籍驾驶员胡某“醉驾”致人受伤(本报5月2日、3日曾做报道)之外,交警部门还查处了另外两起“醉驾”。

  5月1日下午5点,瓯海曹埭路口,一辆面包车上3名人员和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在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时,办案民警发现面包车湖南籍驾驶员李某身上有酒气,且满嘴胡话。民警觉得他有“酒驾”嫌疑,遂将案件移交给交警部门。通过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值为87mg/100ml,血检结果为125.2 mg/100ml,有路面监控为证,李某承认“醉驾”事实,现被刑事拘留。

  5月2日下午4点多,31岁的云南籍驾驶员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在仰义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受伤且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5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交警介绍说,这四起“醉驾”案例都发生在城郊接合部。究其原因,一些驾驶员认为城郊接合部“查酒”没有市区严,因此心存侥幸。而部分司机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宣传缺乏学习和关注,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以致频频出事。

  >>>律师说法

  傅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建胜律师认为,本案中傅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行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交通肇事罪又派生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醉酒驾车即构成犯罪,故傅某同一行为触犯刑法两个罪名,属法条竞合,依法应按重罪即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傅某不具备上述条件。 记者徐再杰通讯员吕彬项银银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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