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下午,市法院对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狼狗队”的老大张勤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
张勤现年30岁,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于2005年11月出狱。
经法庭审理查明,共罗列了“狼狗队”38起犯罪事实,判决书长达45页。
2005年下半年,张勤为显示其社会地位和影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网罗、豢养一批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或帮手,逐渐形成了以他自己、周海强(已判刑)为组织者、领导者,成员较多且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外宣称“狼狗队”。张勤当幕后老大,面上事情基本由周海强负责。
平时,“狼狗队”以控制赌场、在赌场抽取头薪及强行向理发店等收取保护费作为其经济来源。为确立其在虹桥镇及周边乡镇的强势地位,该团伙多次与其他团伙打架斗殴,称霸一方,并形成一些不成文的帮规,如,加入“狼狗队”后要听老大的话,不能再加入其他组织,尤其是与“狼狗队”对立的帮派,否则就要受到“通缉”、追砍等。
庭审中,张勤辩解其绰号叫“狼狗”,但并非“狼狗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狼狗队”所做的事情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张勤一人犯数罪,又是累犯,应予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