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同时,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此外,《条例》还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同时,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此外,《条例》还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