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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吃官司,法院判赔七万五

2009-08-06 李其安 中国龙港网
[导读] 本网讯:8月4日下午,龙港法庭对一起因非法行医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林仁耳、徐金定向原告陈尾仙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75281.52元,并在十日内付清。 据了解,原告陈尾仙是巴曹镇人,被告林仁耳、徐金定夫妇,家住龙港。原告陈述,2007年3月19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到二被告开设的妇科诊所就诊,被误诊为宫颈糜烂、乳头瘤。在随后的治疗中,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二次电烫微波和

    本网讯:8月4日下午,龙港法庭对一起因非法行医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林仁耳、徐金定向原告陈尾仙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75281.52元,并在十日内付清。

    据了解,原告陈尾仙是巴曹镇人,被告林仁耳、徐金定夫妇,家住龙港。原告陈述,2007年3月19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到二被告开设的妇科诊所就诊,被误诊为宫颈糜烂、乳头瘤。在随后的治疗中,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二次电烫微波和药物同步治疗,但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

    后来,原告到温州和上海就诊,确诊为宫颈癌,并且癌细胞已经扩散,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行医资格却开办诊所,加之对原告病情的误诊,导致被告病情加重,失去了最佳治疗时间。因此,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97219元。

    经过多次调查和审理,法庭认为,被告确有行医的事实,对原告存在医疗行为,同时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但是依据有关司法部门的鉴定意见,原告的宫颈癌的发生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关,对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认为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被告因过错应承担的责任比列为25%。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由于,原被告未出庭,双方委托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还需征求原被告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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