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着力改善消费环境,充分保障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市、县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诊所)、小药店、小农资店、小菜场、小音像店、小美容美发店、小客运、小液化气供应点”等“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以下简称“十小”行业)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十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证件(主体资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做到证照齐全、制度健全、场所安全、质量安全、合法经营、规范经营、环境整洁卫生。 三、“十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目前在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立即申报办理相关证件手续。有前置许可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具体日期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无前置许可条件的直接由有关部门限期办理。 四、“十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在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将在媒体曝光,并依法关闭取缔及给予处罚。 五、办事处、村居要充分发挥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的巡查监督、宣传动员、信息联络的作用,积极协助辖区内“十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依法规范经营工作。 六、经营场所出租人在出租合同或协议中要明确写明或告知承租人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否则限期满后,承租人仍在该经营场所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将对出租人一并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