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市民郑女士的母亲在市区有一套新房,因各种原因,在房子交付使用后1年多时间未领取钥匙。谁知,数日前去拿钥匙时,物业公司却告知“已欠了1年的物业管理费”,不补交就拿不到钥匙。日前,郑女士向市长专线12345反映了此事,她质疑这收费是否合理。
郑女士母亲的这套新房是一套拆迁安置房,位于市区新田园住宅区二组团,2007年12月交付使用。但由于郑女士母亲身体原因,一直与子女住在一起,新房钥匙也一直未领取。
本月23日,郑女士代其母亲到物业领取新房钥匙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已拖欠了2008年一年的物业管理费300多元,必须补交这笔钱才能拿到房子钥匙。“我们都没入住,连钥匙也还没拿,没享受到物业服务,怎么就要缴纳这笔物业管理费?”郑女士质疑这一年的欠费是否合理,她认为只有领到钥匙以后才交物业费,没有领钥匙就不用交。另外,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对此,新田园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房于2007年12月交付,是业主郑女士自己的原因迟迟未来领取钥匙。不管是否已经入住,只要房子已交付使用,自交付后第二个月开始,物业公司都要对其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这名负责人说:“因为对入住的房子和空置的房子,我们都要安排人力对其进行安保、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同时还要日常物业维修管理等”。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称,物业管理费在办理房产结算手续以后就开始计算。只要办理了房产结算手续,就说明了建设单位已把房产交付到业主手中,此后业主对房产承担物业管理费支付责任。如果房产交付后业主未入住使用的,物业管理费中的公共水电费可适当减免,但这点须业主与物业之间进行协商。
记者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