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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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各有关幼儿园: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有关通知精神,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县教育局对我县已办理过审批手续,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所有民办幼儿园(除省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外),对其办园资格和办园条件进行重新审查,符合办园条件的,核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具体工作步骤、要求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 召开民办幼儿园园长会议,认真学习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有关通知精神,提高对开展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工作的意义的认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 各幼儿园对照《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进行认真地自查自改,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一份、学区一份、教育局审批一份、上交材料装订一份); 三、申报阶段(时间 各幼儿园经整改具备了《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中的各项条件后,向所辖学区提出重新审核的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重新审核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三) 幼儿园章程。内容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四)举办者和园长身份证、学历证书,园长资格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 提供“四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1.园舍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2.园舍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经检查不存在消防安全问题证明材料);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六) 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园协议书(交复印件,验原件)。协议需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七) 原社会力量办园许可证(交正副本复印件,原件由学区收回)。 以上材料上交说明: 1.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2.按以上的内容顺序进行装订,要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 3.要求验原件的材料,由学区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和盖章; 四、审核验收阶段( 学区在4月15日之前将材料进行汇总,签署意见后,统一上交县教育局幼教办。 附件: 1.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2.浙江省幼儿园办学(审核)审批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