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各类自备车投入非法经营性运输。
二、严禁自备车辆进入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营业性停车站点停车候客以及码头、渡口等客源集散地兜揽乘客。
三、严禁货车以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从事客运出租。
四、违反本通告者,由交通运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阻碍稽查、拒绝检查、驾车逃逸、聚众哄抢等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欢迎运输企业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经营的车辆,被举报经查实处理后,给举报者予以处罚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举报电话:96520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