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这一改变是法律委协同有关机构调研,并综合了各方面意见之后作出的权衡。此前,中国曾于1998年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后来并规定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记者 谢晓冬 卢晓平)
“循环经济法”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为了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共七章五十九条,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针对循环经济法草案的名称,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约束性条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循环经济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