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会”就是由其中的“八年四”会演变而来的。
第一种形式,会脚一次性付给会主会款3.08万元,从第二个月开始,会主每月付给会脚0.9万元,连续付10个月,计9万元。从第11个月开始会脚每月付给会主0.15万元,连续付90个月,计13.5万元;
第二种形式,会脚一次性付给会主会款5万元,第二个月开始,会主每月付给会脚0.9万元,连续8个月,计7.2万元;
第三种形式,会脚一次性付给会主会款1.16万元,从第二个月开始,会主每月付给会脚0.9万元,连续12个月,计10.8万元,从第13个月开始,会脚每月付给会主0.3万元,连续付88个月计26.4万元。
第四种形式,会脚一次性付给会主会款1.16万元(多数1.2万元),第二、三个月内(后改为一个月二次)会脚即可从会主处得到本息1.8万元(每月0.9万元),净得利0.6万元。
上述第二、三种形式,实际上是第一种形式派生出来的,也就是将两个“会头”(每个头3.08万元)相加金额(即6.16万元),分割为5万元和1.16万元二个部分,会主应付会脚二个“会头”共20个月,每月0.9万元,分割为12个月和8个月。根据“抬会”的“会内0.5%,会外3%”的月息粗略计息,一个3.08万元“抬会”,会主可得利7.58万元,会脚得利8.62万元;一个1.16万元“抬会”,会主可得利16.76万元,会脚得利0.952万元。第四种形式“抬会”会脚在二个月或一个月就可得到利息收入0.6万元,其月息高达25%至50%。
上列的四种形式,按会期又可分为长会(100个月)和短会(二三个月)。长会会期要100个月,通常都撑不到100个月,因为8年4个月以后的情况怎么样,谁也无法预料。所以一般都流行搞短会,会脚拿出来一万二,两个月共收回来一万八,赚了六千,有50%的利润,所以会就这样抬起来了。当时县里搞抬会最大最出名的是海屿乡雪湾村的李吾华。他就是搞这种短会。那时候会脚第一个月拿出一万二,第二个月拿回九千,感觉很不错,于是,他们又凑足一万二,第三个月又收回九千,这样循环,会脚就把拿来的钱又全部押进去了。
“抬会”为什么能够在乐清县形成,而且有这么大的吸引力?我认为主要有四点原因。
第一,历史原因。浙南农村民间的各种“呈会”活动有较长历史,解放后一直没有中断过。“抬会”以超高利率为诱饵,迎合了一些人急于发财的心理,诱发他们一哄而上。
第三,干部原因。这种“抬会”所以能够在短时间里蔓延开,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参与其中。一些会主以干部或干部家属参加抬会为“政治资本”,对老百姓进行欺骗和引诱,使他们误以为抬会合法。
3月中旬,乐清县委决定,要搜查12个有名的大会主。会主听到消息就逃跑了。会主一逃,下面的会脚找不到会主,就闹得很厉害。所以那段时间乱得不得了。12个大会主基本逃走了,只抓了4个小会主。后来,根据举报我们在大会主李吾华家找到了146箱会款现金,计有2907万元。之后,整个乐清就像文化大革命一样发生了“打、砸、抢、抓”社会动乱。为了追回会款,会脚不择手段,押逼会主。会主找不到了,就把人家的房子捣掉了,东西抢了,有的把会主的家人抓来作人质。有的会脚找不到会主而寻短见,自杀身亡。
在我看来,乐清“抬会”的倒会是一次发生在局部地区的民间信用危机,或者说是民间金融风波。因为,“抬会”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潜伏倒会的危机。我当时曾作过测算,会主每开一个1.16万元的“会头”,到了第6个月,就要新发展22个“会头”,到了12个月要发展691个“会头”,第十八个月要发展20883个“会头”……抬会本身就是通过会主与会脚两人组合、交叉付款,和会与会的多层次交替来完成资金运转。当其中一个环节中断,以会养会无法继续下去时,会主夹款私逃就成为普遍现象,而会脚的自杀、绑架、押逼等非理性反应也是本能。
后来的事态发展证明,对民间信用组织存在的问题采取疏导的方针是正确的,也就是当时提出的:对凡具有经济互助性的民间“呈会”,应允许存在;具有间接信用性质经营性低利率“呈会”,按照银行管理条例加以管理:对“抬会”则必须取缔。应该说这一决策是超前的,把一大批非“抬会”会主解脱出来,对当时“抬会”会主起重要威慑作用,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拟订具体可操作办法,成为历史的遗憾。其次,政府在处理“抬会”的问题上,是管还是不管,该怎样管,管到什么程度。当时市委明确提出“引火不烧身”的方针,是考虑到这个突发事件纯粹是民间的群众性事件,应该由民间群众自己解决,政府只能起一个协助、指导和督查的作用。既要坚决取缔“抬会”,又要保护落会群众的合法利益,但不能包办代替,按照不同的会主成立清算小组,如李吾华为会主的会由会脚代表组成,我们就把它称为李吾华抬会清算小组,并对里面的会脚进行登记处理,政府监督检查。在会款清退问题上,我们作出了“以不得利和全数清退原则”,会主退本,会脚退息,半年左右会款清退率达97%以上。当年,市委组织了调查组,由市委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人民银行、公检法等相关单位领导参加,赴乐清调查督导和帮助,加快处理进度。总共花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彻底平息“抬会”引发的民间信用金融危机。有经验有教训,对这一系列针对民间金融危机引发社会动乱的处置的决策是正确的。
从抬会发生到处理结束,关于涉及人员的法律条款,当时的金融法规不健全,导致给李吾华判刑时,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关条款,最后只好按投机倒把罪来判。直到今天,金融法规仍有很多地方空白,对民间信用的监管仍然是盲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