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前出台的《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规定,商品房买卖必须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否则将依法查处。
“这意味着以往某些房地产公司惯用的,通过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手法,或者使用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诱惑他人进行房产交易等的都被视为价格欺诈行为,并将受到相应查处。”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局长吴镜湖说。
市发改委副主任郭天军表示,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可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多种方式,要求必须悬挂或张贴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以尽量让售房信息透明清晰,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无论采用什么形式,内容必须一致。
市物价局为此专门制作了《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公示牌》(规格尺寸一般不小于120CM×100CM),为我市100余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了范本。
价目表要求对所销售商品房必须按“套”来进行标价,其标明的众多内容都与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
据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楼盘(含尚未销售完毕的楼盘)开盘前3天内、销售期间调整销售价格之日前3天内须将《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公示牌》一式二份送交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存档。我市还将建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联络员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企业的该工作,并在今年7月1日前上报该局检查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