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厉禁止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贩运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有关原辅材料;不得为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及生产经营原料,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从事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或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加工活动,主动拆除设备,并彻底清理生产加工场所。
三、未主动拆除加工设备的,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收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县政府建立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活动举报制度,举报电话:12369。
五、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污染整治工作,务求实效;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或玩忽职守、消极怠慢造成污染蔓延扩散的,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褪色和废塑料洗涤污染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苍政发[2008]30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