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背景下,“两规”破壳而出,此举让业内相信,“这事实上意味着融资融券这一打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隔阂的制度,将成为管理层的下一张‘救市牌’。”
融资融券模式确立
在《监管条例》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详细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娶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模型已经确立: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应该会是银行。”华林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刘勘认为,按照监管层对融资融券业务最终构架: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再由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券商进行资金和证券的融通。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则来源于商业银行。这一构架一旦成型,银行将获得一个新的风险极低的贷款出口。而这一模式在《监管条例》中可见一斑。
在《监管条例》中,定出了可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门槛;规定须以证券公司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客户保证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强化证监会监管措施
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是2004年8月开始的。证监会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了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落实《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监管条例》应运而生。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作了具体规定。
为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监管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作了规定。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则规定了证券公司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