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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税收新政出台

2008-04-18 温州都市报
[导读] ■省级地区住宅的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 ■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据《东方早报》 国家税务总局16日公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指出,对省级地区的住宅(非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经济适

    ■省级地区住宅的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

  ■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据《东方早报》 国家税务总局16日公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指出,对省级地区的住宅(非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这一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通知规定,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税务总局还发出通知称,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baoke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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