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视同内销计提销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45号)文件精神,确保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市局决定在去年对2006年以前年度出口清理的基础上,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
6、属于浙国税进〔2005〕21号第27条规定不予退税的。
二、工作要求
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征收、管理和退税部门应按照市局《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衔接工作规范》(温国税进[2007]153号)的要求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好清理工作。
2、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货物和未补齐有关凭证货物的相关数据,各单位可在“出口退税综合管理系统”中 “数据监控/报关单未申报管理/报关单未申报”,及“数据监控/核销单超期管理/核销单超期”栏下,选择所属区域进行清理。市局各分局所属出口企业需清理数据,可在市局ftp//市局各处室/进出口处/共享文件夹/工作布置栏/2008年度/视同内销计提销项清理中下载。
3、为及时完成任务,要求各单位全力以赴,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数据清理核对工作,补税工作可在4月份征期进行逐笔落实,并于2008年4月底将“视同内销计提销项数据统计表”上报市局{上报路径为市局ftp//市局各处室/进出口处/共享文件夹/工作上报栏/视同内销计提销项清理统计上报},执行中有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4、如有以前年度遗留未处理的情况,应结合本次清理一并予以补征。本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局要求各单位按《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衔接工作规范》规定,定期对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行计提销项或补税,并及时对已处理事项在“出口退税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维护,不再集中时间清理。
附件:XX县(市)区视同内销计提销项数据统计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