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推动企业境外投资进一步发展,浙江省外汇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我市中心支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由原来的中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即境外投资项目中,中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我市中心支局直接办理。中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我市中心支局上报浙江省分局审查。
2008年1-3月,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2笔,中方投资总额35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登记5笔,中方投资总额2083万美元。外汇资金汇出12笔,合计金额647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