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基础上,结合龙港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从2008年1月起对龙港镇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龙港镇辖区范围的城乡居民、中小学校、幼儿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业、服务业企业等均需交纳污水处理费。属低保户的予以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1、居民、中小学校、幼儿园用水每吨0.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水每吨0.60元;
3、商业、服务业企业用水每吨0.60元;
4、一般工业(包括建筑业)企业用水每吨0.80元;
5、特种行业(指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用水每吨1.00元。
6、高污染工业(指钢铁、造纸、印染、电镀)企业用水每吨1.20元;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委托龙港和湖前自来水厂负责开展,各单位、广大居民在交纳水费时按上述收费标准一并交纳污水处理费。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港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