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郭某被任命为苍南县路政大队龙港中队中队长,陈某是该中队专职驾驶员。2012年2月,陈某承包了一处路面修复工程,因此未能正常上班。为了让队长对自己不正常上班及承包工程期间所涉及的工程车辆超载运输给予关照,2012年9月陈某送给郭某6万元。
之后陈某就没正常上班,他要做的工作,郭某都安排给其他同事;在工程运输车辆超载方面,如果查获基本会被放行,很少受处罚。去年8月至9月,陈某为石料运输超载一事送给郭某1万元;今年4月,在郭某办公室,陈某再送给郭某1万元。
法院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