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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隐性腐败”

转载 2010-08-24 《江西日报》
[导读] 近年来,腐败方式出现新花样,有的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转向隐蔽性较强的“隐性腐败”,因此尤当警惕。“隐性腐败”,大多不容易被人觉察。要杜绝“隐性腐败”,有关部门除了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外,还要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监督手段,用好“三镜”,使其无处遁形。一要用好“广角镜”。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往往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场合,因此,对其权力的监督,不能仅限于8小时内,还有必要延伸到8小时外,尽可能扩大监督范
    近年来,腐败方式出现新花样,有的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转向隐蔽性较强的“隐性腐败”,因此尤当警惕。

  “隐性腐败”,大多不容易被人觉察。要杜绝“隐性腐败”,有关部门除了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外,还要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监督手段,用好“三镜”,使其无处遁形。

  一要用好“广角镜”。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往往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场合,因此,对其权力的监督,不能仅限于8小时内,还有必要延伸到8小时外,尽可能扩大监督范围,实现全方位监督。二要用好“望远镜”。有关部门监督不到的“遥远”的地方,就要依靠社会监督。群众无处不在的眼睛就是最好的“望远镜”。三要用好“透视镜”。有些腐败隐藏得很深,但在“透视镜”下,往往能“照”出来。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就是“透视镜”的一种。

  当前,我国反腐工作进入了查处“隐性腐败”的“深水区”。不管腐败行为再隐蔽、花样再多,只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就一定能让“隐性腐败”现出原形,受到正义的惩处。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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