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 相关立法有望5月出台
转载 2010-03-23
《重庆日报》
[导读] “民告官”案中,行政“一把手”必须坐上被告席应诉。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发布《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草案)》(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程序,该办法有望在今年5月出台。这意味着,我市将以立法形式“逼”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三种情况,行政“一把手”必须“现身”被告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示范意义比实际作用更大。”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立案处负责人表示,“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向老
“民告官”案中,行政“一把手”必须坐上被告席应诉。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发布《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草案)》(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程序,该办法有望在今年5月出台。
这意味着,我市将以立法形式“逼”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
三种情况,行政“一把手”必须“现身”被告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示范意义比实际作用更大。”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立案处负责人表示,“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向老百姓释放了积极信号,“老百姓觉得政府重视。”
据悉,仅2009年,全市“民告官”案就有3000多件,其中71件,直指市政府相关部门。为此,该负责人认为,在当前社会,老百姓有诉求,法制政府建设又有需要,出台应诉办法有其积极意义。
《办法》规定,三种情况,行政“一把手”应当出庭应诉,即重大、复杂诉讼的案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何为重大、复杂诉讼案件?这一规定是否存在自由裁量之嫌?
该负责人表示,行政首长的工作千头万绪,不可能每件行政诉讼案都亲自出庭,“比如老百姓对法律理解有误的,或者其认定的诉讼主体不正确的,各级行政机关承办应诉的处室要经过一定的筛选。”该负责人说,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民告官”案件,“一把手”应当出席。
不按时出庭应诉将被追责
事实上,规定“一把手”出庭应诉,重庆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者”。
近年来,辽宁、山东等地都陆续出台行政应诉规则,提倡行政“一把手”与老百姓面对面辩论。但类似重庆建立一个完整的行政应诉体系的,并不多见。
“从国务院层面就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要求,但都是倡导和鼓励,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该负责人说,也有辽宁等地规定,年度第一起行政应诉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席。“这一起案件是否具有代表性,行政首长出庭有没有意义?都不好判断。”该负责人说,重庆这一《办法》的亮点在于,“一把手”出庭应诉是硬性规定,同时,建立了过错追责制度,并将其纳入了行政考核范围。
根据《办法》,若“一把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将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首长缺席或迟到出庭应诉的,都将被追责。”该负责人说,严重者,按照监察条例,可能被处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追责的情况还包括:应诉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为被法院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规定而被法院判决撤销的;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利益的。
出庭情况纳入考核,有错必纠
为落实“一把手”出庭应诉制度,《办法》还规定了“一把手”出庭应诉定期通报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行政应诉并非“一把手”一个人的事情,市政府法制办称,各行政部门内设的法制处室作为应诉承办机构,将接受相关培训,从面上推动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工作。
作为补充,办法还规定了庭外协商,主动纠错、落实司法建议书制度等,以推动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减少“民告官”案件的发生。
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发表意见
1.登录“重庆政府法制信息网”
2.发送电子邮件至765fah@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信件寄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立案处,邮编400015,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 (记者 何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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