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灰色收入”的追问不能松
转载 2010-03-16
《大众日报》
[导读] “灰色收入”曾被写入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代表委员为此激辩,社会各界因此热议。国务院在《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中,明确删除了“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质疑“规范灰色收入”,见证了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采纳意见,及时修改,体现了对代表委员意见的尊重。然而,“删除”并不意味着“灰色收入”会自动销声匿
“灰色收入”曾被写入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代表委员为此激辩,社会各界因此热议。国务院在《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中,明确删除了“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质疑“规范灰色收入”,见证了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采纳意见,及时修改,体现了对代表委员意见的尊重。然而,“删除”并不意味着“灰色收入”会自动销声匿迹,我们也不能因“删除”而放松对“灰色收入”的追问,更不能放慢规范“灰色收入”的步伐。
转型期的社会是复杂的,往往不会非黑即白。我国改革开放前并没有灰色收入的说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 星期日工程师”、“导游拿回扣”、“教师赚外快”等现象,一些人把在两种体制之间的模糊地带称为灰色空间,把工资之外的收入叫做灰色收入。现在,灰色收入的外延扩大了很多。如,重庆的文强在庭上抱怨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被算得太少。
灰色收入在今天是一种客观存在。然而,灰色收入还只是个口头用语,而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更无法界定其内涵。有人说,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合法收入,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有人认为,白和黑混在一起的叫灰色收入;还有人说,灰色收入一般指回扣、红包等半贿赂性质的收入,等等。代表委员建议删除这一提法,既有概念上难以界定的因素,也有对灰色收入合法化的担忧。若政府工作报告表述这样一个模糊概念,容易在公众中引发歧义,实际操作也会很困难。
人们当前对灰色收入的关注,除了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劳务费等收入,更加关注掌权者的权力附加值。事实表明,灰色收入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大量的灰色收入,不仅扰乱了分配秩序,加大了贫富差距,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还给贪污腐败披上了“ 小夹袄”,侵蚀了公平正义。“两会”上,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聚焦灰色收入,关心哪些群体灰色收入多,讨论为什么权力大小和社会资源的占有程度决定灰色收入的多少,人们在激辩中对灰色收入的危害性、规范的紧迫性,认识得越来越清楚。
当然,灰色收入较为隐蔽和多样,人们对此的情感也较为复杂,这些都将加大规范的难度。但灰色收入不规范不行。一方面,应尽快从法律上对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进行清楚地界定,最大程度地压缩灰色空间;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置权力于公众眼皮下,减少为所欲为的机会,加快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使财产公开经常化。这样,灰色收入的容身之地必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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