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官员都应当“给个说法”
转载 2009-04-22
《南方日报》
[导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现行的《议事规则》,只规定了对官员的任命案须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官员的免职则无具体要求。因此,一直以来,在罢免相关官员时,人大一般都不对公众说明具体理由。但以后,不仅任命官员要介绍情况,罢免官员同样要“给个说法”。那些语焉不详的措辞将逐步取消,以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其用“公众”,不如用“选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现行的《议事规则》,只规定了对官员的任命案须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官员的免职则无具体要求。因此,一直以来,在罢免相关官员时,人大一般都不对公众说明具体理由。但以后,不仅任命官员要介绍情况,罢免官员同样要“给个说法”。那些语焉不详的措辞将逐步取消,以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与其用“公众”,不如用“选民”来表述。公众只是一个普通用语,而“选民”则具有特定政治含义,没有法律规定人大须向公众负责,但法律却明文规定人大必须向选民述职,因为人大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选民。作为权力机关,人大向选民公布官员任免的具体理由,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既然是法定,就需要常态化、制度化。所以,全国人大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加入罢免官员将说明理由的规定,是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也是对选民负责、维护选民权利的表现,值得肯定。
长期以来,虽然人大手握行政和司法官员的任免权,但任免的理由,外界通常难窥堂奥,充其量在任命时介绍一下官员的基本情况。当然,选民了解官员的基本情况是必要的,但这还不足以让选民充分知情。因为这些基本情况大致都是报喜不报忧的,不外乎德行兼备之类,否则,那些带病提拔的官员将难以上任。至于免职,更是一笔带过,给外界各种各样的遐想。只有当再次任职或者身陷囹圄的时候,人们才知道免职是由于什么。比如,2008年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曾宣布接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朱志刚辞职,却未透露具体原因。此后,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在新闻发布会中透露,“朱志刚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从而提出辞职请求”,这才解除了外界疑惑。
然而,这毕竟是不正常的。一些官员的任免权固然由人大所掌握,但人大的权力又来自于选民,人大是代行选民的决定权和任免权,因此,如果选民无从知晓官员的任免原因的话,就会造成选民权力的失位。而如果连选民的基本权力都无法保障的话,代表的权力又从何谈起呢?官员由人大选举或罢免,其实就是一种由选民授权代表或人大常委会进行决定的重大事项。这种重大事项,本身就是法律上把官员任免权付诸于选民的关键出口,只要运用得当,是可以一改官员由上级任免的传统官场规则的。
我们对一些政治改革经常寻寻觅觅,不得其法,可实际上宪法和法律本身已经对某些改革给予了制度出口。如何把这些出口落实,譬如从任免官员给个说法做起,都是可以付诸于现实操作层面的事宜。改革从来都需要积跬步以致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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