廓清“习惯性合理”的消费迷雾
转载 2009-03-16
《山西日报》
[导读] 年年“3·15”,今又“3·15”。今年的“3·15”,与往年不一般。不一般,就在于这是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严峻形势下的“3·15”;不一般,就在于这是国家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政策后的“3·15”;不一般,就在于这是以“消费与发展”为主题,以“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为主旨的“3·15”。从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和主旨中,老百
年年“3·15”,今又“3·15”。今年的“3·15”,与往年不一般。不一般,就在于这是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严峻形势下的“3·15”;不一般,就在于这是国家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政策后的“3·15”;不一般,就在于这是以“消费与发展”为主题,以“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为主旨的“3·15”。
从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和主旨中,老百姓们读出了“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读出了“发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读出了“维权”是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手段,读出了政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坚强决心和科学决策,读出了企业化“危”为“机”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意识,于是乎主动消费、合理消费的信心大增。不过,面对诸如请客吃饭使用消毒碗筷要加钱、投宿宾馆过了中午12点退房按全天收费、老年人参加旅行团须多缴团费、拍摄婚纱照想要底片要付费、购长途汽车票外加两元保险费等等五花八门的消费行规,老百姓们大多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这些巧立名目的消费行规,透过现象看本质,不外乎“习惯性合理定律”在作祟。所谓“习惯性合理定律”,是指一些事物的存在为非正常现象或者事物发生非正常性质的变化,人们只能被迫接受这些现象或变化长期存在的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渐渐习惯了这些现象的存在,反而忘记了该事物的存在是非合理性的,将其视为正常现象。这个定律,又称为“漠视定律”。难道“存在的,真的就是合理的”吗?我们不妨来审视辨析一些无中生有的消费附加条款:娱乐场所或高档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个消费附加条款只是一种行规,实质上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就餐时使用消毒碗筷要加钱,这个消费附加条款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因为提供干净、安全的碗筷是餐饮场所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导游强迫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必须到指定商店购物,这个消费附加条款实质上剥夺了旅行者的自由游玩权;乘客购买长途汽车票时还要再买两元保险费,这个消费附加条款实质上是客运公司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悄悄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因为票款里已涵盖了保障乘车人安全的内容;消费者购买促销商品、特价商品后商家不予退换,这个消费附加条款实质上违反了国家的“三包”规定;消费者购买美容、健身等预付卡后没有消费完商家不退余额,这个消费附加条款实质上与公平交易权格格不入;行业内部规定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消费附加条款实质上公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由此看来,拉“习惯性合理定律”大旗作虎皮的种种不合理消费行规,往大里说挑战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违背公共价值标准,往小里说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对于一些商家来说,“习惯性合理定律”是巧取豪夺的挡箭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习惯性合理定律”却是无可奈何的叹息声。要廓清“习惯性合理”的消费迷雾,还广大消费者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和谐消费环境,就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剥下乱加码消费行规的“画皮”。赤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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