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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转载 2009-02-25 《经济日报》
[导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强调要规范交通和车辆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决定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出台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重新审核,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属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强调要规范交通和车辆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决定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出台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重新审核,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按照清理规范的原则和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所有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措施。对确需保留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记者孙勇)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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