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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层面化解个人极端事件

转载 2009-01-14 《南方日报》
[导读] 年前,全国综治办主任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表示,从目前的社会形势看,新的社会矛盾将不断产生,原有的一些社会矛盾也可能随之凸显,并呈现出经济领域的新矛盾与老矛盾、经济领域的矛盾与其他领域的矛盾相互影响、互相作用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心态日益复杂,一些人心理失衡,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个人极端事件可能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国共发生8万多起群体性事件,说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年前,全国综治办主任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表示,从目前的社会形势看,新的社会矛盾将不断产生,原有的一些社会矛盾也可能随之凸显,并呈现出经济领域的新矛盾与老矛盾、经济领域的矛盾与其他领域的矛盾相互影响、互相作用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心态日益复杂,一些人心理失衡,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个人极端事件可能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国共发生8万多起群体性事件,说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经到了十分危险的地步。

  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一脉相承,甚至一些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就是从个人极端事件发展而来的,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出现多发现象,将对社会稳定带来更为严峻的考验。尤其2009年,由于经济困难增多,一些经济纠纷将可能凸显,一旦处理失当,这些纠纷很有可能从民事方面转向刑事方面,造成社会治安压力加重;还有的可能由经济领域传导到其他领域,酿成大规模社会冲突。譬如希腊雅典学生骚乱,表面上看来是警察开枪打死学生引起的,但从社会层面分析,与金融危机深化导致学生就业率降低不无干系,从而出现了学生群体的不满情绪。这种教训我们必须汲取。

  要化解个人极端事件及其引发的社会大小规模骚乱,光靠堵、压是不行的,因为这些事件,说到底与利益有关。利益分很多种层次,有的是经济利益,有的是政治利益等等。某些个人极端事件看起来并不必然发生,但到底发生了,其中缘由甚多,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社会情绪疏导渠道尚未完备。疏导力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就难免导致个人情绪的极端化。

  光靠信访部门、综治办类别的疏导力量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化解极端情绪。既然是利益占据主要因素,利益调整才是关键。这就要区分哪些利益属于可调整利益,哪些利益属于不可调整利益。对于那些与民争利引起的官民冲突,责任在官的应当及时厘清政府责任,该还利于民的必须及时还利于民;对于那些劳资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政府理应主动站在中立立场,通过法律力量来化解矛盾,以使劳资双方求得司法公正;对于那些长期存在和积累的矛盾,要做到未雨绸缪,能疏导的疏导,不能疏导的也要想办法减轻矛盾剧烈程度。

  更为关键的是,除了党政层面化解社会矛盾之外,可以尝试让社会良性力量介入其中。这种社会良性力量既包括社工之类的专业性社会事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从事社会情绪疏导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倘若这些力量发挥得当,可以有效地起到完善社会疏导机制、补充国家机关应对社会事件力量不足的作用。“保稳定”是今年的大事,只有更多地发动社会参与,更多地还利于民、还权于民,更多地体现公正、公平,才能够有效地防止个人极端情绪的蔓延,减少社会骚乱发生的可能。许多工作,该启动的应立即启动,该改良的应马上改良。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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