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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首腐败官员“免予处分”背离“法治”正途

转载 2008-12-31 《河北日报》
[导读]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纪检领域上演了一出“捉放曹”。在该省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后,灵丘县两名干部主动将担任公职以来从企业收受的7万余元退回,并退出300万元的企业股份,他们因此被免予处分。(12月23日,《广州日报》)处理此事的相关领导想必有这样的思量:通过对自首的贪污官员“网开一面”,在社会上营造示范效应,促使其他“问题官员”主动坦白,从而扩大反腐败斗争的战果。然而,这样的处理结果与当前倡导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纪检领域上演了一出“捉放曹”。在该省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后,灵丘县两名干部主动将担任公职以来从企业收受的7万余元退回,并退出300万元的企业股份,他们因此被免予处分。(12月23日,《广州日报》)

  处理此事的相关领导想必有这样的思量:通过对自首的贪污官员“网开一面”,在社会上营造示范效应,促使其他“问题官员”主动坦白,从而扩大反腐败斗争的战果。

  然而,这样的处理结果与当前倡导的“以法治贪”是背道而驰的。

  腐败问题是全球痼疾,我国也不例外。纵观各国应对之策,无不是建立健全完备的法规制度,然后对越轨者施以重拳,严惩不贷。新加坡首倡的对贪污官员“零容忍”态度更是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效仿。我国在近年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反贪污腐败工作的立法,不仅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专设一章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详细规定,而且法律界关于制订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可以说,依靠法治打击贪污腐败犯罪已经成为共识,“以法治贪”才是对贪污犯罪的治本之策。

  法治的一大特点是奖罚严明,不因人废法。灵丘县的两名干部既然已经有了贪污的犯罪事实,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其主动坦白的行为只能作为减轻量刑的依据。而大同市纪检部门的“宽容”却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从表面看来,这样的处理结果有可能使此次反贪运动查获更多的贪污官员,取得一份漂亮的成绩单,但实际上,治贪的长效机制却因此受到破坏,法律之基也因此受到动摇,实在是得不偿失。

  当前,一些地方还是热衷于“运动式反贪”,把精力放在搞了多少次反贪行动、每次行动查处了多少贪污官员上,而缺乏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来根治贪腐的耐心。这样,反贪行动更像是一场多方参与的“秀”:反贪部门使用各种手段,只求能多揪出几个贪污官员,至于对他们的处理、日后怎么防范反而不太重视;而贪污官员也聪明地迎合反贪部门的行动,或者在反贪行动中掩藏劣迹,或者上交小利蒙混过关;即使真有些贪污官员承受不住反贪行动的压力而自首,宽大处理的措施也难以对其他官员的贪腐行为形成威慑。等到运动结束后,那些贪腐官员依然我行我素,贪污腐败的局面也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法律的利剑必须高悬在贪污分子的头上,作为地方党委、政府不应该因为短视,隐匿了法律的锋芒。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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