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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举办价格听证会有新规 提高听证会公正性和透明度

转载 2008-12-13 《人民日报海外版》
[导读] 图为今年初,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听证会。新华社记者 王建华摄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谈及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简称《听证办法》)时表示,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要进行听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消费者人数不能少于2/5。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听证修改后的《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

  图为今年初,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听证会。
  新华社记者 王建华摄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谈及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简称《听证办法》)时表示,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要进行听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消费者人数不能少于2/5。 

  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听证

  修改后的《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要进行听证。按照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可以不实行听证。

  扩大消费者参与比例

  在《听证办法》中,将“听证会代表”的名称改为了“听证会参加人”,并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办法》还明确了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

  由于消费者群体庞大,对于价格的制定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由原《听证办法》规定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1/3,扩大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这也是《听证办法》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而作出的重大修改。

  为了增强消费者产生的公开性,《听证办法》规定,消费者的产生可以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这一修改主要是希望通过规范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增强听证过程的公开性。

  新增设3至5名听证人

  为提高听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组织听证会,研究、处理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及时提交听证报告,为定价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听证办法》增设了听证人制度,规定“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提出听证报告。

  突出听证的公开性

  本次修订突出了听证的公开性,尽可能将听证会的组织和举行过程透明化。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听证办法》规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如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公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公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听证人名单;公开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举行定价听证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行为,不是依申请行为。是否举行听证会,由政府依据定价听证目录来决定,并不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来启动。《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者由有关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即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而不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

  背景链接:

  2001年,原国家计委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并于2002年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该办法实施6年来,对规范政府定价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价格听证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对听证会性质规定不明确,以至于社会上有人将听证会看作定价决策会,认为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二是听证会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公开性需要加强;三是“听证会代表”的称谓、产生方式不够科学,难以发挥“代表”的作用;四是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最终采纳情况及理由缺乏公开反馈机制。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听证制度辅助政府制定价格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修改原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2号令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iqi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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