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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指标”折射制度慵懒

转载 2008-12-12 《河北日报》
[导读] 湖北大冶市公安局为增强民警保护民生的意识,要求61名拟提拔的男民警,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前抓获一名小偷,5名拟提拔的女民警必须化解一起信访案件,否则,其任期顺延。(据12月11日《新京报》)据介绍,此举旨在进一步增强民警保护民生的意识,最终目标是实现大冶地区“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看到这里,笔者禁不住有点困惑———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努力下,如果“最终目标”提前完成,这些拟提拔的
  湖北大冶市公安局为增强民警保护民生的意识,要求61名拟提拔的男民警,每人必须在2009年元旦前抓获一名小偷,5名拟提拔的女民警必须化解一起信访案件,否则,其任期顺延。(据12月11日《新京报》)

  据介绍,此举旨在进一步增强民警保护民生的意识,最终目标是实现大冶地区“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看到这里,笔者禁不住有点困惑——— 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努力下,如果“最终目标”提前完成,这些拟提拔的民警还能否得到提拔?或者,在完成“最终目标”之后,当地民警日后的提拔又该以什么为依据?

  选拔任用干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想必大冶市公安局为此也付出了不少精力。那么,如果真的有民警因为无法完成“小偷指标”而得不到提拔,是否意味着大冶市公安局曾经的选拔用人标准存在问题?

  抓小偷确实是基层民警的一项基本技能,也确实能够体现出公安机关以民生为重的工作导向,但即使要将此作为提拔民警的考核依据,也应该放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考评。也就是说,拟定提拔名单之前,原本就应该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面对这样一份突如其来的“小偷指标”,无论大冶市公安局领导将此描述得多么意义重大,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同样的内容在此前的选拔过程中已经被忽略,因此才会有这样令人大跌眼镜的“补充条款”。与日常工作中的长效考评不同,突发奇想的“小偷指标”包含了太多的“运气”成分,因而丝毫不足以反映出民警客观真实的业务能力,这样一道“提拔门槛”,给人留下的印象岂止是荒诞?

  好不容易一路过关斩将看到了提拔的曙光,相信任何一位民警都不愿错失这样的机遇。“运气”好的自然可以暗自庆幸,“运气”不好而完不成指标者应该怎么办?可以想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乃至自导自演等现象的发生将因此而很容易理解。实际上,各地时有发生的各类办案指标,其中弊病早已为人所竞相诟病。趋利避害原本是人之常情,以提拔、奖励等物质条件为诱饵设定指标,实际上是在暗中纵容民警充分发挥个人利己性。即使最终真的能够得到一种“数字繁荣”,这样提拔上来的民警真的能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预期效果吗?他们又是否能展示出足够的“以民生为重的工作导向”?

  办案指标的种种弊端众人皆知,不仅民众反对、媒体质疑,基层民警也因此叫苦不迭,然而办案指标却始终未能从公众视线中消失。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要求,严禁向派出所下达抓人和罚款指标。毫无疑问,办案指标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数字依赖,其背后则是选拔激励机制的残缺与迷失。与繁琐细致的长效考评机制相比,量化的“指标”显然更加一目了然,由此也方便了领导者实施监督和管理。除此之外,整齐划一的指标本身还能更为直观地体现领导的“政绩”。好处多多,怎能不趋之若鹜?无论口号多么漂亮、不管基于什么目的,办案指标本身就是政绩饥渴下的制度慵懒,应当及早摈弃。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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