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烟花爆竹依法、安全、文明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制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2021年2月10日至2月13日(农历十二月廿九至正月初二)。2021年2月11日至2月13日,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22时(农历大年除夕夜可通宵燃放)。(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一)产品安全。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二)销售安全。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三)储存安全。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场所等部位设置储存点。(四)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燃放的规定,到拥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严格按照产品燃放说明燃放,尽量避开交通要道、人员密集区域场所,选择空旷场地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