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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1-04-15 资料/龙港市人民政府 龙港市融媒体中心

龙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 告


各被征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龙港市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已组织相关部门对《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实施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

二、联系方式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

地址:龙港市行政副中心4F 联系电话:(0577)68687728

附件:《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



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为切实做好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同步推进龙翔路、海港路、通港路等道路拓宽段旧城改造工程,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龙港市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 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金钗河广场以东、沿江堤坝以南、下埠杨府殿西侧河流以西、龙翔路(龙洲路)以北(原海滨路北侧下埠街段及A-10/A-18征收范围内房屋以已发布实施的征收与补偿方案标准为准)

(二)具体征收范围以划定的征收红线图区域为准。

二、征收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并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安置方式与结算办法
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任选一种。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成新等因素及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龙港市范围内购置居住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并提供补偿协议,税务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补偿的金额内给予免交契税。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龙港市范围内购置商品住房,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关优惠政策(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拆迁优惠政策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在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税务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补偿的金额内给予免交契税。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部门分别提供该项目拆迁范围内建新区安置房及龙港新城区域安置房作产权调换安置使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可安置面积符合多套认购条件的,在可安置面积内可以选择其中一套在龙港新城区域安置房内进行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算差价。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套房的 
在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独立产权套房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套房(含套房底层独立产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的,可以按合法建筑面积的1.2倍(安置房含公摊)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结合被征收合法套房面积予以安置,但安置房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原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以被征收的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套房安置面积予以安置。原套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80㎡作1.2倍核算后的面积及原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按合法等同面积,以最接近于安置房小套60平方米、中套90平方米、大套120平方米的数值进行安置房选择,可安置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可以进行多套认购,认购不得超过两套。每户多套认购原则需以该户可安置面积值为准选择最接近于可安置面积的套型进行组合认购。被征收套房合法建筑面积按1.2倍核算后,不足最接近可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至可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套房合法建筑面积按1.2倍核算后与认购面积的多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核减政府回购价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进行结算找补。
在选定面积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以下的方式结算差价:①被征收房屋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和拆迁地价评估补偿;②被征收套房合法建筑面积等同部分按每平方米3500元购买,合法建筑面积等同部分至可安置面积(1.2倍后)按每平方米5000元购买。③可安置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6500元购买。
(2)被征收房屋为直间式住宅的
①被征收房屋为直间式住宅的,不少于被征收的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套房安置面积。
②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间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③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通告日为准。
在选定面积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以下的方式结算差价:①被征收房屋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在180平方米以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米3500元价格购买;③合法建筑面积以上,应安置面积以下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米3800元的价格购买;④应安置面积以上至180平方米以下部分和合法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5000元购买;⑤每间被征收房屋在建新区安置房的公摊面积为 36 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800 元的价格结算; ⑥特殊类、一类的营业性用房应扣减的面积,在原合法建筑面积内扣减30平方米,与可安置面积42平方米之间的差值12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⑦应安置面积扣减底层营业用房30平方米后,不达180平方米的,可以按同区域房开备案价购买至180平方米。安置房政策内增购,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因项目区块内的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不同,为保证本地块改造开发资金的全面平衡,促进安置补偿的公平合理,在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直间房被征收户,每户多套认购原则需以该户可安置面积值为准选择最接近于可安置面积的套型进行组合认购,住宅可认购面积小于240平方米的,认购不得超过两套,住宅可认购面积为240平方米到330平方米以下的,认购不得超过三套,住宅可认购面积为330平方米(包括330平方米)以上的,认购不得超过四套。
(3)房屋征收部门应确保被征收人每拆一间自然间(直间房), 按市场优惠50%配置一个车库;其它住宅安置用房另有需要的,保留车库优先购置权。
(4)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住宅应安置面积,分别提供小套60㎡、中套90㎡、大套120㎡三种套型(设计施工时会存在误差,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底层商业用房(营业性用房)的安置
底层商业用房是指被征收人持有产权登记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及住宅底层直接临商业街的参照性商业用房。被征收底层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在同类别、同路段进行安置,原路段安置房源不足的,征收实施单位可调剂其他路段同类别的商业用房房源给予安置。
1、拆建前商业街认定及类别划分。
特殊类:龙翔路745号(江口路交叉)、龙翔路783号、龙翔路785号(广南路交叉)、龙翔路811号、龙翔路813号(上厂街交叉)、龙翔路881号、龙翔路883号(海港路交叉)、龙翔路951号(河滨北路交叉)、龙翔路1029号(通港路交叉)、龙翔路1379号(下埠街交叉)、龙翔路1397号(下埠河路口)、龙翔路1413至1437号(半圆幢)
一  类:龙翔路
二  类:海港路、通港路、龙洲路
三  类:广南路、江口路、上厂街、江浦路、龙江路、下埠街
四  类:上厂二街、码头街、民安路、曙光路、河滨北路、河滨南路
2、本地块其它范围内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作商业用房安置。 
3、改建后的商业用房类别根据规划设计及控规情况确定,并作以下规定:(1)原则上对拆建前为特殊类的独立间,在安置房规划建设时,保留原街区特殊类一层商业安置用房就近对应安置权利,对特殊类的独立幢,在安置房规划建设时,保留原街区特殊类一层商业安置用房就近合并对应安置;(2)原则上对拆建前为一类、二类的商业街房屋就近安置于原街区改建后除特殊类商业安置用房外的一层商铺,具体安置位置由摸文认购确定;(3)原则上对拆建前为三类的安置于二层一类商铺,拆建前为四类的安置于二层二类商铺,具体安置位置由摸文认购确定。
4、应安置类别商铺房源不足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按被征收人意愿调剂其他路段其他类别商业房房源进行核价安置,以应安置类别的商业房市场价结合调剂安置类别的商业房市场价进行差价核算。
5、底层商业用房的面积。持有产权登记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按证载面积给予安置。住宅底层直接临商业街的参照性商业用房,按街区及类别划分,结合原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标准和原江口、下埠区域既往城中村改造政策,作以下规定:(1)对属于特殊类、一类的被征收房屋可以按每间42平方米给予安置于一层商业用房,其中12平方米为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0%购买部分;(2)对属于二类的被征收房屋可以按每间30平方米给予安置于一层商业用房;(3)对属于三类、四类的被征收房屋可以按每间30平方米给予分类安置于二层商业用房;(3)特殊类、一类被征收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小于42平方米的,二类、三类、四类被征收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可以依据类别按市场价购买补足至42平方米、30平方米后给予安置。(4)房屋主房以外附属用房占地面积不计入商业用房面积。
6、底层商业用房(营业性用房)的或参照营业性用房单独安置的,其安置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内统一扣减30平方米。
7、底层商业用房(营业性用房)的,按规定单独结算。临商业街住宅底层参照营业性用房,其安置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内扣除单独安置的,与被征收房屋一同结算。

(三)安置房的选购及缴款方式
1、签订协议时住宅安置用房认购面积按小套60平方米、中套90平方米、大套120平方米签订、商业用房可认购面积签订协议。具体认购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2、安置房购房款的交付分三期进行,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部补偿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作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交足差额购房款的80%,第三期剩余款项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付清。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和面积认定
1、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所有人和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构筑物面积)。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它相关有效文件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承租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
2、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所在地政府建房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构筑物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当地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认定。
3、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对其房屋的建成时间、权属来源、土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
①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②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③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④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
⑤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合法房屋范围以外的建筑物一律不作产权调换,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①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超过原建房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用房、构筑物和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认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合法居住房屋。按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价的2倍予以补偿。
②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认定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合法居住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
③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
④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建筑物以外的补偿规定
1、搬迁费按每间每户补助:100平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间(户)1500元;10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每间(户)2000元;180平方米以上每间(户)2500元,产权调换的每间(户)按两次计算。
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限是从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止,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 10元(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逾期安置的除外)。
3、商业用房及参照性营业用房租金补偿
底层商业用房及住宅底层参照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原出租实际年租金结合街区租金动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市场年租金评估后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36个月。 
4、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①独立报装水表980元/只。
②电表单相为30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③有线电视300元/户。
④电话108元/台。
⑤宽带网络158元/户。
⑥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⑦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
5、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我市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住房保障;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
6、凡属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通告”和“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①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②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③ 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④ 户口迁入或分户;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7、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批准的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符合《龙港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施行)》规定的异地迁建条件的,一项目一方案另行制定。
8、征收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业、停产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龙港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施行)》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五、征收房屋协议签订

(1)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安置协议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资料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上缴相关职能部门核销。

(3)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房屋产权归属存在矛盾纠纷的,被征收人需自行解决好矛盾纠纷,确认产权归属;方可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 

(4)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拆除,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属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照价赔偿。

六、限期完成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助规定

1.对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间、套数计算,直立间每间给予奖励9万元、独立合法套房每套3.5万元。

2.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直立间每间给予奖励6万元、独立合法套房每套2.5万元。

3.直间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6万元基础配套设施用地补偿,独立合法套房每套2.5万元基础配套设施补偿。

4.合法被征收房屋70周岁以上老人在腾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的,一户(间、套)内有1名老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一户内(间、套)有2名老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5.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房屋被征收时,可以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助: 
(1)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给予每户补助3万元;
(2)经市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特困救助的家庭给予每户补助2万元;
(3)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给予每户补助1.5万元。

6.生产性非住宅用房按期签约并搬迁,相关奖励按《龙港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施行)》规定执行。在征收通告发布前已启动签约及征收与补偿权益确定的,按原方案执行。
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七、 安置房的认购定位

被征收人回迁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规定。

八、房屋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本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一律实行市场价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充分予以考虑。

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0日内,从报名的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被征收人内部协商选定其中一家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可由征收部门组织,公证机构公证,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必须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房屋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姓名、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十、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通告截止日期为准),小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十一、协议签订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通告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为准。

十二、拟定的搬迁奖励规定

具体搬迁奖励及相关时间节点等规定待征收决定通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十三、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1、房屋补偿部门与被补偿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包括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房屋补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房屋补偿方案对该户作出具体的补偿内容,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 以通告。
被补偿人对补偿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 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做好因此形成的相关工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应当附该房屋的具体补偿内容。

3、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书应当附具有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 屋、周转用房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包括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4、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costn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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